首个全国生态日丨检察官提醒——非法狩猎后果很严重
习近平总书记指出:“野生动物是地球上所有生命和自然生态体系重要组成部分,它们的生存状况同人类可持续发展息息相关”。
保护野生动物一直是我国保护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重要内容,非法捕杀野生动物不仅严重破坏生态环境,更会触犯法律。今天(8月15日)是首个全国生态日,让我们来看看下面这起因非法捕杀野生动物获刑的典型案例。
典型案例
2022年12月24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,梁某六次前往长岭县某乡野外玉米地,撒拌有扁毛霜(药鸟专用药)的谷子,毒害觅食的鸟类(铁爪鹀)270只。其中169只已被食用,47只送给他人食用,剩余54只存放在其家中(案发后涉案鸟类被收缴)。经鉴定,剩余54只铁爪鹀总价值为16200元,铁爪鹀为有重要生态、科学、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。长岭县人民检察院对梁某提起公诉指控其犯非法狩猎罪,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。
检察官提醒
根据《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决定》,吉林省全省范围内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兽类、鸟类、两栖类、爬行类动物,全年均为禁猎期!
检察官普法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》
第六条 第一款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。禁止违法猎捕、运输、交易野生动物,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。
第二十条 第一款 在自然保护地和禁猎(渔)区、禁猎(渔)期内,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,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、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的,或者非法收购、运输、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违反狩猎法规,在禁猎区、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、方法进行狩猎,破坏野生动物资源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罚金。
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,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、收购、运输、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,情节严重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